近日,一则案件刷新了我的认识:黑龙江省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祝某某被指控贪污2000万元、受贿600万元,其辩护律师辩称,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退赃达8000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最终,积极退赃成为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之一。
针对指控的2600万,这祝某某也挺大气的:我给你们8000万,别找零了!
至于这8000万是怎么来的,法院称是祝某某将上述贪腐所得用于投资、理财、购买房产,结果赚了这么多,现在把所得都交了。
在很多网友投资都亏的情况下,祝某某竟然用2600万赚了8000万,足足赚了3倍多!难怪很多网友调侃:祝某某可以在监狱里办理财培训班了!
但很多网友认为这种解释难以服众,这多出的5400万应该也是贪腐来的,法院应该进一步查明。如果实在无法查明,那也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是第二种罪,竟然成了减轻处罚的依据。
凭直觉,祝某某贪污的远不止8000万,就看你们深不深挖了。
果然,祝某某贪污不是一朝一夕,而是从2000年11月至2015年5月,长达15年,都习以为常了。而且,他当处长才11年,从2004年开始历任黑龙江省鹤伊公路管理处、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也就是说当处长之前就在贪了。目前我们对追溯期是20年,也就是说20年以前的可能法院没查了,如果要查的话,当主任科员的时候十有八九也是在贪。
一个小官就贪这么多,而且连续换部门,一方面可以看出高速公路部门是个肥差,油水足够多,另一方面说明祝某某耍的活,左右逢源。
这不,早在2017年10月25日,祝某某因犯贪污罪被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登记在案的惯犯哈,没想到第二次抓来还被减轻处罚了,不得不佩服。
那一次案情怎么样,贪污多少?也是多退点赃就免于刑事处罚吗?至少,那一次没怎么查,否则也不会现在才知道2000年至2015年一直在贪,而且是几千万上亿的。
连著名前律师李庄都感到质疑了:指控贪腐2600万,退赃8000万,这可不是态度好坏问题!两个罪名从轻13年刑期,额外的5400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算赞助费吗?
是啊,勃利县法院、孙吴县法院是不是出来走几步,至少也得解释一下吧。
本来就两个罪名,你们却把第二个罪名变成态度好,这可能成为天下笑谈。
记住,你们是判案部门,在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创收部门,绝不能以退赃收入多就对其网开一面,高看一层,厚爱一等。
照此,以后每个贪官只要多退赃就减轻处罚,那不是在比贪官的实力吗?会不会变得贪的越多获得的减刑的机会就越多?显然,这跟严厉查处腐败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还有一种可能是,退赃多少会成为法院照顾人获得利益的筹码。比如,明知道他贪污8000万,偏偏指控2600万,剩下5400万的给他立功了。明知道贪污10个亿,偏偏指控他一个亿,剩下9个亿给他立功了。这余地也太大了吧,在某种意义上这其实也是一种腐败:贪官用权力寻租,你就用法律寻租。
很多贪官可能会受到启发,以后是不是把贪腐资金分门别类,哪些是可以查出的,哪些是无法查的,万一哪天被抓,就用无法查的资金多退点,用来减轻处罚。可能也有很多贪官后悔贪少了,没有七八千万退赃都拿不出手呀。
因此,希望两个法院三思,查漏补缺,敢于纠正,实事求是,办成铁案,而不是变成判案史上的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