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文明“约”的概念
从文明基因的重要性来看,认识美国文明应特别重视建国前那150年的殖民时期,因为基因在那时就孕育形成了。
移民们带去了欧洲发展到当时的文明,但不是单纯的复制,而是一种带有批判性的、富于创新的移植。这点在清教徒创立的马萨诸塞殖民地最为明显,他们是有意要建立一个区别于英国的政体。
因此,弗吉尼亚詹姆斯敦的英国移民虽然在时间上早于他们,但清教徒对美国文明所做的贡献却远远超出他们。清教徒们的思想和信仰,才是美国文明的种子。
这个关键的种子就是“约”的概念。它是基督教的一个重要概念,我们知道《圣经》就是由《旧约》和《新约》两部分构成的。
新教是宗教改革的产物,清教是新教中新一轮的改革派。新教否定罗马教廷的至高无上权威,以《圣经》取而代之。“约”最初讲的都是与上帝的约,清教徒移民新大陆后就是依照约的概念来全方位地建立新社会。他们的“约”分为三个部分:
●一是“恩典之约”,即信仰之约,是信徒与上帝的约,信奉上帝,因信称义。
●二是“教会之约”,即信徒彼此自愿立约来建立独立的教会,共同礼拜上帝,过基督徒的生活。
●三是“政府之约”,就是将约的做法延伸到尘世,通过立约来组建政府,管理世俗生活。
《五月花公约》以及后来所有的公约、合约、盟约的重要性就在这里。凡是涉及到多人的行为和组织都是通过立约产生,立字为据,来达到其合法性合理性。
这种办事的方式在英属北美殖民地无处不在,贯穿始终,到1787年制宪会议召开时,早已成为全体民众约定俗成的传统。
“约”通常包括这样几个部分:
●一、立约人。“五月花公约”是“吾等签约人……陛下之忠顺臣民”;宪法开头是“我们,合众国的人民”;
●二、立约的目的。“五月花公约”是“为维护秩序,谋求生存”;在宪法里是“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
●三、约的内容。“五月花公约”是“结为民众自治政体”,制定颁布法律等等;宪法中就是其具体条款;
●四、各方保证遵守服从;立约人签字为证。宪法是代表们一个个签完字后再拿到各州去批准的。
那么立约后,大家是否能认真对待这个约,这个合同呢?撕毁合同、违约的事也是屡见不鲜的,但美国好像有守约的传统。
这大概又要追溯到早年清教徒,他们自认为是和上帝立了约的,他们能平安到达北美,就证明上帝同意了这个约。和上帝的约自然马虎不得,哪怕灵魂一闪念也瞒不过无所不知的上帝。所以,这些虔诚的教徒非常认真地按照他们理解的上帝的话来做,唯恐违了约,受到上帝严惩。
毫无疑问,他们是从内心深处相信的。清教徒从掌权开始直至消亡,居然没有腐败,这就是真信仰的证明。他们创建了“约”的传统,也创建了守约的传统,直至今日,美国人对立约还是很认真的。
▌美国文明的两大特点
美国文明的两大特点——自治和法治,在我看来,都是从这个“约”的概念里衍生出的。
●先说自治。
第一,约是当事人主动自觉的行为,只要不是城下之盟,约就应该是双方或多方自愿签订的,不受外界强制干预。人们要做一件事,小到商品交易,大到建立政府,都是立约而成。可见,约是民众自己管理自己的一种方式,是自治的基础。
第二,在立约中,就像在贸易中,立约各方是相对平等的。当政府是人民立约所建时,人人都清楚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这和君权神授、替天行道就大不一样。
美国的自治源自教会的自治。教会的自治是新教的重要创新,罗马教会是个庞大的金字塔组织,层层指挥,层层服从。
宗教改革冲破了这一权力结构,信徒们只要相互认同,便可立约自组教会。各教会间彼此平等,自己管理自己,不存在上下级的关系,这是空前的制度创新。
殖民时期的新英格兰镇议会就是典型的居民自治形式,实行小范围的直接民主。虽然四百年来美国政府的权力扩大了许多,但自治的传统一直延续至今。
在美国,联邦和州是两套政府,宪法第四条就是专门界定联邦和州的权力的。华盛顿DC那个是联邦政府,除非涉及州际关系,或州和联邦的关系,否则联邦政府无权干涉州政府事务。
美国的州长市长都是当地选民选举产生。各州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条件是不能和合众国宪法相违背。所以美国有的州有死刑,有的没有。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也是分别征税的,所以一个美国人要给不同的政府纳税,还要选举不同政府的官员,总统是唯一一位全体美国选民选举的官员。
可以说,美国每个州都是自治州,地方政务均由当地人民自理,联邦主要统管国防、外交、州际事务。美国人通常反对大政府,他们已经习惯自己处理自己的事了。
●再说法治。
自治不是为所欲为,必须遵守一套共同的规定,立约人必须守约,约才能成立。约的条款就是法,法治就是用一套明文规定的法则来治理国家。这个法必须高于所有人,只要有一个人可以逍遥于法之上,就不能称为法治。
所以潘恩在《常识》中就感慨地说:“在专制国家,王就是法,而在北美,法就是国王。”这句话非常概括,这一颠倒就颠倒出一个现代国家。
宪法就是个约,是全体国民立的约,要改变它必须由立约人重新立约,这就是修宪。因为政府是宪法产生的,所以政府自己不能修宪,总统不行,国会不行,最高法院也不行,它只有司法复审权,是解释宪法之权。
修宪必须由专门的制宪会议,或各州议会来做,这才符合权力授受的逻辑关系。
快四百年了,美国人对待约和法的态度从未改变过。宪法也有两百多年了,为适应时代发展,修宪27次,但宪法的权威仍然至高无上,是否违宪仍然是衡量所有制定法的金标准。
九位大法官权力无比,所有悬而未决的问题在美国最终都会成为一个法律问题在最高法院获得裁决。这种宪法至上的做法在西方法治国家中也是不多见的。
直到2000年,布什和戈尔在大选中因为计票问题僵持不下,是最高法院一锤定音。凡是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很少有不服从的现象发生。
法官之所以能够独立判断,不受行政权力干扰,就是因为宪法规定,他们一旦就职,只要尽忠职守,就能继续任职,没人能开除他们。
所以,法官们不必看行政权力的眼色。某个总统任命的最高法官却作出不符合他意愿的判决毫不奇怪。
▌美国的政教分离的原则
政教分离的原则是美国立国后才正式确定的。宪法第六条规定,“合众国政府之任何职位或公职,皆不得以任何宗教标准作为任职的必要条件。”第一条修正案又规定,国会不得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尽管大部分美国人自称信教,但美国确实没有国教,所有的宗教场所都是由信徒自己筹款维持的。
从文献中可以看出,这一国策同样也是发端于殖民时期。在马萨诸塞殖民早期,温斯罗普带领清教移民建立的是一个政教合一的神权政体,信教是强迫性的,教会和政府密切配合,统管居民的思想和行为。
罗杰·威廉斯是个异端,他强烈主张政教分离,因为他看到了宗教若和行政权力搞在一起,很容易以宗教正确的名义来镇压异端,造成灾难。宗教改革给了信徒自己阅读圣经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肯定了个人判断的权利。
威廉斯认为,宗教是良心良知的问题,由于人的堕落,能够确认真理的只有上帝,而非教会,更不是政府,他们无权判断信徒的信仰,政府应该退出信仰领域。
政教能够分离的深层次原因,还是因为基督教将人的生活分为属灵的和属世的两个国度,尘世是一个世界,灵魂是另一个世界。尘世是暂时的,灵魂才是永恒的。
政府退出宗教领域,就意味着它退出信仰和思想的领域。政府只有执法之权,无权监管民众的思想。这也是为什么那么多光怪陆离的现象能在美国存在,因为只要没有违法,政府就无权禁止。
▌美国的实用主义传统
美国一建国就是一个世俗国家,宗教不再进入政治领域。那么世俗化后他们怎么思想呢?他们的思维有什么特点呢?我觉得,最大的特点就是重效用轻理论,实用主义是美国唯一的本土哲学。
解决问题是他们的出发点,也是目的地。对待理论,他们完全是依据其实际效用来评判和使用的,从来不受理论束缚。
看看美国宪法,其中没有任何法定的指导思想,全部都是具体规定,主要是权力的分配。虽然制宪者们并非不知道当时一些流行的政治理论,但他们并不认为任何一种理论能永远应对人类社会层出不穷的新问题。
时代在变,如杰斐逊所言,世界永远属于活着的人,每一代人都必须适应新情况,依据对社会有利的原则来灵活应对。所以他们留有余地,让宪法能够通过修正案来与时俱进。
美国历史上很少出现理论之争,一是因为宪法允许不同观点的存在,人们坦然处之。二是美国人根本不那么关心理论。在美国人心目中,看重的是法律,是效用,是实际问题,很少在理论上较真。
理论上较大的争论还是和宗教有关,最有名的就是1925年的斯科普斯猴子案。当时田纳西州立法禁止公立学校教授进化论,凡否定上帝造人,说人是由动物演化而来就定为刑事犯罪。
中学老师斯诺普斯因为教授进化论被告上法庭。曾任国务卿的平民党领袖布莱恩出庭为田纳西这条法律辩护,这算是一次理论上的辩论,吸引了全国的目光。结果是斯诺普斯被判有罪,布莱恩在法律上赢了,但同时也赢得了他未曾想到的一片嘲笑。